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4-16
(一)涉外刑事案件委托人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3.嫌疑人、被告人所属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
(二)涉外刑事委托的办理程序
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必须是中国律师。通常情形下,与涉案的外国人建立委托关系的方式:
1.如果涉嫌犯罪的外国人有中国籍亲属,直接与该亲属办理委托手续
有些涉案的外国人与中国人具有着婚姻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可以直接与具有亲属关系的中国人办理委托手续。但应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上述材料基本上是由中国行政机关颁发,在材料的认证方面不存在障碍。
2. 由驻华使、领馆代为委托律师
外国人刑事犯罪的,中国的办案单位通常是通过省一级公安机关,在48小时之内将外国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中国的公安机关并不直接将外国人的涉案及羁押情况通知其亲属。为尽快建立委托关系,我们可以通过涉案外国人驻华使、领馆办理委托手续。
3. 与涉案外国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办理委托手续
涉案外国人在境外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以与中国律师直接办理委托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涉外刑事委托的建议
境外公证和认证十分繁琐和耗时,取得境外公证和认证手续可能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因此直接与涉案外国人近亲属或监护人办理委托手续的办法并不可取。
涉外刑事委托的通常作法为,如果涉案的外国人有中国籍近亲属,可与中国籍亲属办理委托手续;如果没有中国亲属,可要求涉案外国人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代为出具委托书。
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须三个阶段,每次都须使、领馆出具委托书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律师在第一次或随后的与外国人会见过程中,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与涉案的外国人直接办理三个阶段的委托手续。涉案的外国人直接签署的委托书并不需要公证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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