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6
一、案件范围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二、和解的事项
1.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
2.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三、和解的主体
1.被害人一方
(1)被害人。
(2)近亲属。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代为和解。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3.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四、和解协议的形式要件等
(一)份数、形式要件
1.份数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附卷备查。
2.形式要件
(1)公安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325条规定,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2)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516条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3)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解释》第501条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二)反悔等
1.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2.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3.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4.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五、法律后果
(一)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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