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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9

适用前提: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二、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一)适用法院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组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三)公诉案件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四)通知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五)被告人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六)基本的可以“简”,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七)可以简的程序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八)对垒双方仍然可以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九)审限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十)程序变更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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