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9
适用前提: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二、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一)适用法院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组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三)公诉案件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四)通知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五)被告人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六)基本的可以“简”,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七)可以简的程序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八)对垒双方仍然可以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九)审限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十)程序变更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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