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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3

中国法院网讯 (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阳某、冷某进行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阳某化名“蓬勃”,冷某化名“自情”,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8年7月和9月,阳某、冷某先后来到江西省高安市筠阳街道一小区租住,共同学习由“张姐”(身份不明,在逃)提供的“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资料,将宣传资料存入存储卡或电脑移动硬盘等载体内,交给“张姐”散发出去。其中,阳某单独制作了3张宣传“全能神”的图片,存到2个存储卡内;与冷某共同制作宣传“全能神”的图片若干,先后存入10个存储卡内,交由“张姐”散发出去。


  2018年10月19日,阳某、冷某将共同制作宣传“全能神”的图片及相关资料,存入2个电脑移动硬盘、4个存储卡内,打好包准备散发出去时,被高安警方当场抓获。


  民警在两名被告人的租住屋内,查获用于制作或存储“全能神”宣传品的台式电脑2台、平板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硬盘9个、存储卡34张、U盘2个、3个MP3、1个MP4、《神的交通刊物》105册、《话在肉身显现》3本,及其他“全能神”纸质书刊、资料等71本(册)。经高安市公安局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阳某、冷某制作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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