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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3

中国法院网讯 (王雅丽)  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面对贿赂不但全盘接受还在案发后示意犯罪分子及时逃避处罚。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孙某官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6年4月,张某良(另案起诉)、夏某章(在逃)与林某和(在逃)等人在福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辖区内经营卖淫场所“8号公馆”,林某和找到时任该派出所警务队队长孙某官,要求其对该场所给予关照,而孙某官在明知该场所有组织卖淫的情况下仍默许接受请求。


  2017年4月,孙某官调任福鼎市公安局另一派出所任教导员期间,安排时任福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某副职领导周某(已判决)与张某良等人达成行贿共识,后周某也利用职务便利通风报信,帮助“8号公馆”逃避处罚。


  2017年5月、6月、8月,夏某章三次送给孙某官钱款共计2.5万元。孙某官收受贿款后对“8号公馆”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不汇报、不查处,造成该场所长期从事组织卖淫活动、非法获利700万余元、招揽嫖娼人员2800余人的严重后果。


  2017年9月26日,“8号公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晚,孙某官伙同周某在本市某桥头约见张某良,示意其逃跑并提醒如何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当晚,张某良逃匿至外地,直至2018年7月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且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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