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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4

中国法院网讯 (黄安石)  李某在江西宁都县城以开足浴城为幌子,容留他人卖淫。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2月以来,李某在宁都县县城以开足浴店为幌子,招募年轻女性在其租住的民房内卖淫。李某与同案人李某微(已判刑)于2018年4月租住宁都县一民宅,以开足浴店为名容留林某2莲(女)、李某2(女,不满18岁)、李某3(女、不满18岁)在其出租屋内卖淫。


  李某、李某4负责卖淫女的日常食宿,并提供卖淫时使用的避孕套、湿巾、对讲机等物品,卖淫女以100元、150元和2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卖淫所得由李某收取,并由李某与卖淫女三七分成。


  李某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容留未成年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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