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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1

中国法院网讯  利用担任年级组长的职务便利,两年挪用代收的331万余元,购买股票和理财产品,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嘉禾一中教师曾某生挪用公款罪一案。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嘉禾一中年级主任曾智生利用收取、保管学费、补课费等相关费用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学费、补课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31万余元,用于购买股票和理财产品。案发后,曾智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赃30850.7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生挪用公款331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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