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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2

7月30日,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14时许,史某与汤某等5人乘坐耿某驾驶的客运车,史某与汤某在行驶中的客运车上发生争吵并抓扯,因二人不听耿某的劝阻,耿某随即将车停在路边,汤某下车离开。耿某继续驾车行驶,此时史某仍然站在客车过道上骂已离开的汤某,耿某再次劝阻史某到座位坐好,史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用手殴打正在驾驶客运车的耿某脸部,耿某随即将车辆停在路边并报警。当时客运车上有乘客8人,行驶路段为省道310线,路况较好、车流量较大、过往车速较快,且一侧紧临金沙江。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明知公共交通客车在临水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仍殴打正在驾驶客运车辆的客车驾驶员,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健康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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