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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8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6月5日22时29分许,李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民警查获。民警要求李某接受检查,李某紧闭车窗,拒绝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经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依法破窗,下车后李某依然拒绝酒精呼气测试,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12mg/100mL。


  另查明,李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9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李某缴纳了罚款,但未参加科目一考试,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在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经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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