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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9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王某吸收资金414.7万元用于炒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起,王某便向社会公众公开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存款随要随取,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为借钱方便,有信服力,王某于2014年7月成立了黄梅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黄梅办事处的批准取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从业资格。截至案发时,王某先后向16名被害人吸收资金414.7万元用于炒股投资。案发后,王某一直潜逃在外,于2018年10月12日被铁路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14.7万元,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事实,法院责令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414.7万元,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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