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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9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之间在茶馆喝茶结识。2018年始,被告赵某以“互联网+”、构建中外友好城市项目为名,力邀原告徐某投资,并表示原告不用参与经营管理,每月按点得到固定回报。徐某信以为真陆陆续续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款项来源于自有资金,以及将信用卡交由被告透支取现等。被告赵某向原告徐某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徐某人民币投资款100万元。后原告徐某多次要求被告赵某出示所谓的“互联网+”、构建中外友好城市项目材料未果,方才知道该项目没有实际发生,自己可能上当受骗,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投资关系,被告返还投资款100万元。


  法院认为,经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询问,并无证据证明“互联网+”、构建中外友好城市项目客观存在,且案涉投资款项亦未实际用于以上项目。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否为投资合同关系各执一词,在原告诉称投资合同依赖的相关工程项目并不存在的情况下,本案存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原告的主张无法在民事诉讼范围内解决。最终,法院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徐某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部门,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徐某。


  律师提醒:现如今社会投资更趋复杂,名目繁多,往往以丰厚的汇报为诱饵,投资者应该保持清醒,时刻警惕,严防套路,理性投资,切实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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