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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2-11

重婚罪的界定





跟他人同居是否构成了重婚罪?针对这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给出了答案。此法条描述,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同居行为与重婚罪之间还差着一定的距离,但并不是只存在同居行为就不构成重婚罪,在一定条件下,同居行为也会触犯重婚罪的定罪标准。


一、重婚罪中的“重婚”是如何定义的?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一)有配偶而重婚的。


“有配偶”是指有妻子的男性、有丈夫的女性经过登记婚姻或事实婚姻形成了夫妻关系,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


“重婚”是指再次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定义是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且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在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1、 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由于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或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


2、办理假离婚手续后又结婚的,依是否解除了婚姻关系而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如果从法律上解除了婚烟关系,其中一方再结婚的,不成立重婚罪。反之,如果夫妻只是宣布离婚,但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其中一方再结婚的,成立重婚罪。


(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即主观上有犯罪故意,要求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登记婚姻或者事实婚姻。



二、有重婚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


(一)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犯罪的,即不能期待某人不去实施重婚行为。


结婚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因强迫、包办婚烟;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妇女在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烟的。以上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阻却了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故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不过,如果妇女又与他人在婚烟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而不仅仅是事实婚姻,那么具有了期待可能性,则就构成犯罪。


(二)因情节显著轻微或不是重婚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


1、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当重婚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重婚罪。


2、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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