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廖长春) 泰宁一男子窜入乡镇敬老院,公开抢劫孤寡老人。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7年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于今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一天晚上和10月3日中午,三次分别窜至泰宁县敬老院向年逾花甲老人严某、王某、严某要钱花,当被拒绝后,便以殴打、暴力威胁、强行搜索、逼迫下跪的方式,共抢走人民币共360元。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式,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具有前科,抢劫对象为孤寡老人,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