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廖长春) 对福建省泰宁县的杨某来说,娶妻结婚本是一件幸福美满的喜事,谁承想,共同生活20余天的妻子“跑丢”了,10万元彩礼也打了“水漂”。近日,曾某因介绍与已婚女子骗婚被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6日,杨某通过被告人曾某的介绍下一起到贵州安龙县相亲,在同案人彭某(另案处理)和曾某的安排下,杨某与骗婚女罗某(已判刑)见面后相互认可。之后,双方最后商定彩礼钱为90860元。5月7日,曾某和彭某得款30000元后进行私分,同时在返回福建泰宁的途中,曾某又向杨某收取了“媒人介绍费”7300元。然而,骗婚女罗某在与杨某共同生活20余天后,罗某便不见了踪影,逃回了贵州老家,得知被骗了的杨某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警。2018年12月11日,曾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之后退还了收取的“介绍费7300元”和相关费用4500元,亲属替曾某退陪了17000元。
泰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98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曾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不足以区分主从犯。庭审中,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