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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2-27

吊单”威胁霸占出租车市场 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判刑

2019-12-27 09:12:14
 

    中国法院网讯 (廖海云)   1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对以暴力、威胁、聚众围拢、堵车、“吊单”滋扰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兴安北站出租车市场的唐某裕等11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对上述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到九个月不等。该案由兴安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黄恺担任审判长,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秦奕明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兴安县火车北站位于兴安县兴安镇城郊某村,被告人唐某裕、周某、苏某鹤、唐某红、唐某华、唐某、李某兴、唐某建、唐某平、李某松等10人均系该村村民。2017年以来,上述被告人利用私家车到兴安县火车北站载客进行非法营运,以兴安县火车北站为自己村子地盘的名义,通过殴打、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乘车,以殴打、威胁、聚众围拢、堵车、放置钉子扎汽车轮胎、在滴滴软件平台上下单后故意不接滴滴车司机电话或接电话后对司机进行恐吓、威胁等方式滋扰去去兴安县火车北站揽客的滴滴车司机,致滴滴车司机无法揽客而强迫非本村的出租车司机、滴滴车司机退出兴安县火车北站载客营运活动。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唐某裕组建“某山客运部”微信聊天群,将被告人周某、苏某鹤、唐某红、唐某华、唐某、李某兴、唐某建、唐某平、李某松等9人及非本村被告人唐某磊拉进该群,在该群中谋划打人、抢客、宰客、堵车、“吊单”滋扰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11被告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兴安县火车北站载客运输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扰乱了出租车行业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裕、苏某鹤2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被告人唐某裕等11人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围拢、堵车、“吊单”滋扰、放置钉子扎汽车轮胎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被告人唐某裕、苏某鹤2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被告人周某、唐某红、唐某华、唐某、李某兴、唐某建、唐某平、李某松、唐某磊9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中:被告人唐某裕、周某2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苏某鹤、唐某红、唐某华、唐某、李某兴、唐某建、唐某平、李某松、唐某磊9人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唐某裕等11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犯罪集团,其中:唐某裕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周某、苏某鹤等余下10人是犯罪集团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裕、唐某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裕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建、唐某平、李某松、唐某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裕等11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唐某裕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苏某鹤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红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李某兴、唐某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平、李某松、唐某磊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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