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5-27
【案例】 2019年6月一天,刘华报警称:自已在宾馆被人强奸了。警察赶到现场时,宾馆房间门开着,却没有人,不一会,刘华与男子黄强手拉手,又说又笑的拿着早餐回到宾馆,看到警察,黄强愣了,警察询问时,黄强说自己与刘华是新认识的男女朋友关系,同时说,放在包里的一条价值1万多元的金项链不见了。警察感到此事蹊跷,将两人带回,一查刘华的身份信息,她在一年间竟有266次报警记录,均报警被强奸,其中有两人因此被处理。经讯问,刘华交代,自已每次与男子以交男女朋友为由,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后让对方在笔记本上签字,借此要求男子要对自已负责,并不断以报警相要挟,向男子索要钱财,最多的一次索取了3万元,另有两男子因此被以强奸罪处罚。后警方从刘华随身包内搜出黄强的金项链等。
黄强不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时、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本案中,刘华以交男女朋友关系为由,与黄强认识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要求黄强在笔记本上签名,并要求黄强日后要对自已负责,在索要钱无果时,报警说自已在宾馆被强奸,趁黄强上厕所之机,拿走黄强包内金项链。刘华与黄强发生性关系的动机,就是发生性关系后,以对方要对自已负责为由,索要钱财,这比卖淫手段更隐蔽一些,但其实质相同。因此,本案中,黄强不构成强奸罪。
刘华涉嫌敲诈勒索——《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华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后,以报警相要挟,向男子索要钱财的行为涉嫌嫌敲诈勒索罪。
刘华涉嫌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华266次报警中,其中有两人因此受刑事追究,刘华涉嫌诬告陷害罪既遂;对于未被追究的,要看公安机关是否已立案,否则不能追究刘华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刘华涉嫌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刘华在没有得到黄强的许可下,将黄强的金项链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综上,本案中,刘华以频繁更换“恋爱”对象为掩护,行卖淫之实,并采取非法手段敲诈、诬告其性对象,采取盗窃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采取报假警方式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行为手段极其恶劣,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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