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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6-23

       2017年,赵某某在欧某某处购买了一辆丰田牌汉兰达汽车的二手车,转让价为29万元,欧某某承诺车辆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备,无被盗、抢、赃车记录。二人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次日,赵某某去长沙市城北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该车涉嫌盗抢扣留,赵某某顿时傻眼了。查询后得知,该车原是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派出所受理立案的被盗车辆。于是,赵某某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中所指向的标的物系盗抢车辆,故该协议属无效合同。由此引起原告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应由出卖车辆方欧某某负责赔偿。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欧某某返还29万元的购车款及利息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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