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7-14
2017年,大志(化名)在市场结识了被害人阿丽。随后,大志开始以看风水、看面相“去煞”等为幌子编造谎言,称阿丽身上“有痣有煞气”,需要与他发生性关系并给他“红包”才能“做功德祈福消灾、去煞”,不然她的儿子会出意外等。
在随后的两个月时间里,大志通过封建迷信言语威胁,迫使阿丽忍辱屈从,并多次对她实施奸淫。在此期间,阿丽还先后六次以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大志支付人民币共计10万余元。
除了阿丽,大志还对另一位被害人阿美(化名)下了毒手。
2018年,大志恐吓阿美及其家人会有交通事故等灾难,要阿美来找他“化解煞气”。随后,大志去到阿美的住处,以阿美身上“有痣带煞气”影响其男友关系及“化煞消灾”需要取其性器官分泌物来“做法”为由,强行对阿美实施抠摸、亲吻、搂抱、抚摸生殖器等行为。
不久后,大志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大志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大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那么,利用封建迷信欺骗取得的被害人同意能否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法官指出,在利用因封建迷信实施的犯罪活动中,被害人一般对于自身法益(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处分都存在明确的认知,关键是对处分财产的动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如果认为阿丽对发生性关系与交付财产是同意的而阻却了大志所实施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认定大志不构成犯罪,明显违背公平正义理念与一般社会伦理道德。法益本身就包涵着法益主体对法益处分的自由,而非不同于法益的另外东西,不能将两者分割开来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