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9-03
合法生意放着不做,为了追求“快钱”,铤而走险偷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赖某原本是一家小餐馆的老板,办理获得省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在沙县洋坊村加工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范围和种类为省级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人工驯养繁殖的省级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野猪、竹鼠等。2019年8月,赖某为获得更大利润,决定经营“特殊野味”,吩咐郑某将打包好的5只平胸龟、4只山麂活体、3只山麂死体、1只果子狸活体、2只竹鼠活体、1只野猪活体,装运到停靠在沙县湿地公园附近的一部大客车中,欲出售给广东的买家。该大客车途经上杭县路段时,被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
到案后,赖某在第一次供述中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在郑某如实供述后,经办民警加强对赖某进行思想教育后,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野生动物平胸龟5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期间,在已经被两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超范围经营野生动物,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赖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沙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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