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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08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日前通报,近日,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杨某某等11人污染环境案,经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杜某、董某某、徐某某、徐某、史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自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吉林省、安徽省、福建省等地清理、收购甲醛废渣210.55吨,伙同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先后在费县马庄镇西古村和石井镇石井村、老关岭村,利用甲醛废渣提炼、熬制甲醛溶液销售牟利。经鉴定,杨某某等人提炼甲醛溶液的原材料废渣及甲醛溶液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与吴某某在安徽省砀山县建厂,并购入甲醛废渣,提炼甲醛溶液牟利;被告人史某某在河南省漯河市、郑州市、商丘市以及山西省临猗县等地清理甲醛废渣,提炼甲醛溶液牟利,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杨某某等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11名被告人分别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青苗补偿费、鉴定检测费、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05.9626万元。各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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