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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09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黄世华是否适用死刑也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黄世华因醉酒而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其主观上不希望、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根据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配发的两起醉驾典型案例的处理精神(四川孙伟铭案、广东黎景全案)①,依法可判处其死缓。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黄世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认罪态度差,又有犯罪前科,对被害方未作任何赔偿,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该争议反映的问题是,对于醉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如何把握死刑适用的标准。


一般而言,行为人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情节往往比较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但因此类犯罪一般系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综合考察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一般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出发,一般不适用死刑。这也是《意见》针对此类案件提出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四川孙伟铭案、广东黎景全案的处理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适用在实践中必须保留例外。在具体案件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必须结合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对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如果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很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也可以依法适用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黄世华醉酒驾车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与《意见》公布的孙伟铭、黎景全案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大致相当,基于孙伟铭、黎景全最终被改判无期徒刑的结果,故有意见认为不宜判处黄世华死刑。但综合比较,本案犯罪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黄世华醉酒驾车追尾沈建国驾驶的出租车后,为逃避处罚,不顾同车人的劝阻,在城市主干道驾车高速逃逸,且在明知沈建国在其车前阻拦的情况下,将沈建国顶在其车引擎盖上高速行驶约1公里并冲撞其他车辆,造成沈建国被撞身亡,被撞车辆内的2人被烧死3人受伤的严重结果。即便不考虑黄世华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结果,其将沈建国顶在车引擎盖上高速行驶,放任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本身也属于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而在孙伟铭、黎景全两案中,孙伟铭、黎景全在造成多人死伤后果之前追尾其他车辆或者撞倒他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本案与孙伟铭、黎景全两案的前行为在性质上明显不同,足以说明本案犯罪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而且,黄世华有持枪杀人的暴力犯罪前科,其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避重就轻,认罪态度差,而孙伟铭、黎景全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悔罪,故黄世华的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黄世华也没有赔偿被害方,不能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未能通过积极赔偿来缓和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不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故对黄世华的量刑不能机械参照孙伟铭、黎景全两案的判决结果。综合上述情节,本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黄世华死刑是妥当的。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裁判结果并不是对《意见》的突破,而恰恰是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作的裁判。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判处死刑应当限制在极少数情形。



注①2006年9月16日,被告人黎景全在广东省佛山市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及李的儿子后,继续驾车前行,撞坏路边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柱子,然后掉头快速行驶,致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村民梁全等人上前救助伤者并动胆黎景全时,攀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致李洁霞和梁锡全被撞死亡、李洁霞的儿子轻售。2008年12月14日,被告人孙伟铭在四川省成都市无证醉酒驾车,与一辆汽车运尾后,继续驾车超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汽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人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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