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7-20
近日,一个体工商户向建始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等人按照生效判决支付工程款、鉴定费、诉讼费共29万余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在诉讼中保全冻结了杨某等人的存款。可是,当执行人员关联保全案件划拨时,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显示:杨某等人账上几乎没有余额了。原来,该个体工商户在冻结期满前没有申请续行保全,导致冻结超期自动解除,存款已被支取殆尽。
该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1月10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等人支付工程款及代购材料款并支付欠款利息。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该个体工商户申请财产保全。立案次日,2019年1月11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即根据其保全申请,裁定以39万元为限冻结杨某等人的银行存款。裁定书上载明冻结期限为一年。该个体工商户与杨某等人的官司经过二审终审。2020年6月3日,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杨某等人支付某个体工商户工程款、鉴定费、诉讼费用合计29万余元。杨某并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时,一年的冻结期限早已超过。该个体工商户没有申请续行保全,冻结逾期自动解除,杨某等人的存款在执行之前被支取,执行增加变数。
此事提醒当事人;财产保全成功不等于可以高枕无忧,保全期限届满前要注意申请续行保全。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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